首先需要声明的是,未成年罪犯身份并不等同于
累犯。
所谓的累犯特指以下两种情况之外的
犯罪形态:
其一为
过失犯罪;
其二则为
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时实施的犯罪。
若前罪未经审判即被宣告
有期徒刑以上
刑事处罚,且
处罚结果已经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后,在五年内再次触犯了
徒刑以上
刑罚之条例,则该主体便构成了所谓的累犯。
简而言之,累犯资格需满足三个必要条件:
第一,前犯必须属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
第二,期限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五年内,且不得超过此期限;
第三,后犯需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且前后两案之间必须间隔在五年以内。
因此,从年龄条件来看,
未成年人因尚未达到十八周岁的年龄限制,无法符合累犯规定的要求,因此无法认定他们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