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律法之明文规定,检察院在授权实施
逮捕行动时,所依循的关键性法律依据就是《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条文,其细部内容涵盖了以下事项:
对于已有明确
证据证实可能构成严重
犯罪行为,并在经过审判后被判处
徒刑及以上
刑罚者,如果仅通过采用
保证候审的手段无法彻底避免发生法定社会危险情况,那么应该果断地对这种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