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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走私制毒物品罪最新立案标准

现行关于非法走私制造毒品相关犯罪的法定立案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对于涉及到的1-苯基-2-丙酮类毒品,其实际数量需要达到五千克以上才会被视为符合立案标准
其次,对于包含在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以及羟亚胺及其盐类等在内的各类毒品,其实际数量需要达到十千克以上才能满足立案要求;
最后,对于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等毒品,其实际数量需要达到五千克以上,同时,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的实际数量也需要达到一百千克以上,这样才能满足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最新修订: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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