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关于非法
走私制造毒品相关
犯罪的法定
立案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对于涉及到的1-苯基-2-丙酮类毒品,其实际数量需要达到五千克以上才会被视为符合
立案标准;
其次,对于包含在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以及羟亚胺及其盐类等在内的各类毒品,其实际数量需要达到十千克以上才能满足立案要求;
最后,对于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等毒品,其实际数量需要达到五千克以上,同时,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的实际数量也需要达到一百千克以上,这样才能满足
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