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土地确权过程中出现土地数量减少的情况,有以下几种相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当权利人察觉到自己的土地数量有所减少时,应当尽快提出异议,并且有权向负责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提出重新进行土地测量的请求;
其次,若此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权利人可依法向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再次对土地进行准确丈量,直至面积核实无误为止;
再次,若经过重新测量,发现实际面积确实存在不足,权利人有权申请采用后续补偿措施,以求得土地面积的补充;
最后,若在集体内部无法实现土地调整,则可维持现状,无需强行调整。
若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权利人还可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