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授权权责:
首先,依据法定程序确认
遗嘱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其次,负责清理被
继承人所留下的所有遗产;
然后,妥善管理与保存遗产;
另外,作为
诉讼代理人代表遗嘱执行人参与相关
司法程序;
最后,需要召集所有的
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清晰公开遗嘱中的各项条款内容。
同时,遗嘱执行人也负有以下义务与责任:
根据遗嘱内容,最终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至所有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手中;
必须排除任何阻碍遗嘱执行的因素存在;
以及有权要求继承人对于因执行遗嘱而遭受的非人为意外损失做出相应
赔偿。
遗嘱执行人还需履行以下具体工作义务:
将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分类整理及详细登记入册;
负责保管由各类遗产组成的庞大资产;
并按照遗嘱的具体指示进行遗产的分割处置;
最后,在引发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
诉讼当事人的代表参与
司法诉讼程序;
同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遗嘱中所载明的事项内容,确保遗嘱得以充分执行且具有公正、公平之特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
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