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定
离婚协议条款。在签署离婚协议前,男女双方都必须认真审视和考量相关内容,最终达成书面共识,其中需明确表达双方均为自由且自愿决定
离婚,同时就关于子女
抚养、
财产分配及
债务承担等事宜有详细而充分的协商与约定。(2)申请登记手续。男女双方需要携带本人的
身份证件、户口簿、
结婚证书以及书面的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亲临所在地区的民政部门
办理离婚登记申请。(3)设立冷静期程序。自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的30日内,若其中任意一方对于离婚存在异议或反悔,均可前往民政部门撤销该项申请。(4)全面审查及颁发证书。若待届满的30日结束后,自第31日起至60日期间,男女双方需再次前往民政部门,亲自
递交领取
离婚证的申请。当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将会对双方是否系真挚自愿地选择离婚、以及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
债务事宜的
处理方式是否协调一致进行详实核查,确认无误之后将予以登记并颁发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