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
董事及
监事的任职条件进行以下严格限定:首先,如存在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况;其次,涉及到因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问题而遭受
刑事处罚的,在
处罚期满后五年内不得申请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再者,如曾担任
破产清算中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且在该公司、企业的破产后对其破产承担个人责任的,需在破产清算完成之日后连续三年间不能寻求此类职务;此外,如果曾担任因
违法行为而导致
营业执照被
吊销、公司被迫关闭的法定
代表人,并且在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需对其个人承担责任的,同样需要在吊销营业执照之日后连续三年内不得寻求此类职务。最后,如个人背负
数额较大的
债务尚未清偿,亦无法申请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
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