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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资格的限制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进行以下严格限定:首先,如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况;其次,涉及到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问题而遭受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满后五年内不得申请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再者,如曾担任破产清算中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且在该公司、企业的破产后对其破产承担个人责任的,需在破产清算完成之日后连续三年间不能寻求此类职务;此外,如果曾担任因违法行为而导致营业执照吊销、公司被迫关闭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在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需对其个人承担责任的,同样需要在吊销营业执照之日后连续三年内不得寻求此类职务。最后,如个人背负数额较大债务尚未清偿,亦无法申请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最新修订: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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