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竞争行为中,存在着包括不当竞争行为以及正当竞争行为两类,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假冒他人已经合法注册的
商标,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
侵权行为;
其次,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设计或装潢形式,或者采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之名称、包装及装潢,从而导致
消费者误将其视为相应知名商品,对于这种做法也属于一种
不正当竞争行为;
再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意图让公众误以为此产品为他人所有,同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在商品上
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甚至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进行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这些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通过
盗窃、贿赂、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或者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前述方式获得的商业机密,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如果违反相关协议或权利人关于保护商业机密的明确要求,擅自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身所掌握的商业机密,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