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监外执行期间再次
触犯法律法规的罪犯,应当立即被依法收监关押,由人
民法院根据新的
犯罪事实进行审判后,将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与新增
刑事判决刑期合并计满满额执行。
如果人大法院宣告某名罪犯从今起暂时停止执行监禁,但该罪犯仍在社会上
犯罪,则人民法院有权再行判定并采取行动,将该罪犯重新收监,同时向公安部门、监狱或其他执行机构发送相应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
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