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
立案标准如下:
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行为人屡次利用非内幕信息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行为;
其次,从其累计获得或避免的经济利益角度来看,其数值应当达到人民币150000元及以上;
再次,根据证券市场交易数据可以推断出,此类交易行为的总成交额需达到人民币500000元及以上;
最后,从期货交易角度出发,此类
犯罪行为所需占用的
保证金金额应累积至人民币300000元及以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
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