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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屡次利用非内幕信息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行为;
其次,从其累计获得或避免的经济利益角度来看,其数值应当达到人民币150000元及以上;
再次,根据证券市场交易数据可以推断出,此类交易行为的总成交额需达到人民币500000元及以上;
最后,从期货交易角度出发,此类犯罪行为所需占用的保证金金额应累积至人民币300000元及以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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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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