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这一性质严重的
金融犯罪,它不仅有着复杂而严谨的构成要素要求,而且这些元素缺一不可,就如同搭建高楼大厦需准备的每一块基石那样重要。具体而言,此类
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第一,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通常法律意义上的人为主体资格;第二,从主观层面看,该罪的
行为人应当是以
间接故意为主导心理,且其
犯罪动机应当包含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第三,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
信用卡的官方管理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及其与信用卡相关方的
公共财物所有权。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该罪的成立须有待行为人实施特定的信用卡诈骗活动,即进行
数额较大的
违法行为才能实现。《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