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措施的
担保人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首先,该担保人须与此案无任何关联性行为;其次,担保人应享有完整的政治权益且人身自由未受任何限制;再次,担保人需在本地拥有长期的户籍以及稳定的居所;最后,还要求担保人具备充分履行
担保义务的财务及个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必须确保被担保人不会采取任何逃离行政拘留
处罚执行的行为。若担保人未能恪尽职守,导致被担保人成功规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将面临公安部门给予的3000元以下的罚款惩戒。《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