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离职守与
玩忽职守军事
犯罪,主要针对的是指挥及值岗的职员擅
自离开其工作岗位,或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坚守岗位职责,严重渎职,导致严重灾难性后果者。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均将被认定为法庭
立案:1.因
情节严重而致使重大军事任务无法完成或延误了
执行时效;2.酿成
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如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是两至四人重伤及七至十人
轻伤等情况;3.故意造成
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丢失、被
盗窃,或者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者;或是导致重要的武器装备、器材丢失或被盗走;4.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造成严重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
经济损失达到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高达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5.其他灾难性后果事件。《
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