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生交通事故并涉及车辆损失鉴定的过程中,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的严格步骤:
首先,事故中有牵涉的车辆以及其他相关物品,将由公安部门负责统一安置与保管。
待对货物质量和数量进行了严格的质检和鉴定之后,再委托专门的价格事务机构进行损失价值的综合评估。
而在进行这一系列的工作之时,各方面的利益相关方都必须出席以示尊重和公正。
其次,关于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的鉴定,我们通常会在事故发生之后的第七个自然日内给出最终的鉴定结果。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我们也会根据实际情形予以适当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七天。
最后,如果有任何一方对经过确认的鉴定结论心存疑虑或者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有权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
价格鉴定书》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交警支队的
事故处理办公室提出
重新鉴定的要求。
这个时候,必须要向民警提供相应的
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请求。
一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的鉴定结论得到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核准,就将具备法律效益并且成为事实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