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判断责任方确系对方全责,则受害者可依法申请全额索偿所有因此次
意外事件可能导致的
经济损失。首先,
当事人有权利向
侵权行为责任人提出
赔偿关于修理损坏车辆的直接财物成本、车辆内储物损失及车辆实施紧急救援所需的相关开销;其次,对于涉及营运性质的车辆,其在停运期产生的经济损失亦应有负有全责的一方负责承担and;最后,如受损车辆并非运营类,全责方也须对受害者在车辆无法正常投入使用期间的合理
交通费用作出相应补偿。在涉及人员伤病的情况下,全责方需按照法律规定,基于实际需要支付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贴等治疗与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同时还要对受害者停工影响收入方面的损失进行赔偿If。如受害者因此致残,全责方还应对受害者提供必要的辅助工具以满足日常生活,并依照法定计算方式,向受害者支付
残疾赔偿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