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实施盗窃、抢夺
枪支、弹药及爆破物的
犯罪行为,应根据其特定情节予以相应的
定罪量刑:
(一)若
行为人涉及到盗取或抢夺使用火药作为弹射动力的非军事用途枪支数量超过一支,或同时盗取或抢夺使用压缩气体等其他非军事用途枪支数量超出两支者;
(二)若行为人所盗取或抢夺的军用子弹数量超过十发,气枪铅弹数量超过五百发,或其他非军用子弹数量超过一百发者;
(三)若行为人盗取或抢夺爆炸装置;
(四)若行为人盗取或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数量超过一千克,或烟火药数量超过三千克,雷管数量超过三十枚,或导火索、导爆索数量超过三十米者;
(五)即使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如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行为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款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者;
(二)行为人
盗窃、抢夺军用枪支者;
(三)行为人盗窃、抢夺手榴弹者;
(四)行为人盗窃、抢夺爆炸装置,且危害严重者;
(五)行为人达到本条款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且还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者。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