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厂的
拆迁补偿标准涵盖了以下方面的损失:
(1)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
因为原本的土地不再可用而不得不寻找替代地点时,由此产生的成本差额;
(2)经营损失和停业停产损失:
由于
拆迁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
(3)地上物,如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4)搬迁费用:
为了将生产设施迁移至新场地所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
以及(5)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被征收方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
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相应的房屋作为调换对象,同时需与被征收方共同核算并结算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
对于因旧城区改造而涉及到的个人住宅拆迁问题,如果被征收方选择在改造区域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改造区域内或附近地段的房屋。
至于商铺的拆迁补偿标准,同样包括了上述提到的五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1)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
(2)经营损失和停业停产损失;
(3)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4)搬迁费用;
以及(5)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