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身份证的办理并不必须在
户口所在地区进行。然而,必须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或其下属机构来签发生效。依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框架,公民身份证明应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签发。此外,若
当事人因故无法在本地办理,亦可前往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待该机关核准并向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出正式通知后,方可将新制作的身份证发放于当事人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