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得到民政部门合法备案的情况下,形成的
收养关系是不具备
法律效力的,由此签订的
收养协议自然无法被认可为有效协议。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任何形式的收养行为都必须获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登记认可。
一旦经过该类部门的登记程序,则收养关系从登记当日起生效。
无论是收养关系涉及到的所有
当事人还是其中任意一方,只要他们有意愿,均可签署收养协议。
若收养关系的相关当事人或其代表有办理收养公证的需求,也应按照相关
法规进行公证手续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