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行所侵害的主要客体为国家及国防建设的正常秩序。此外,该
犯罪在客观层面上表现为蓄意损害或毁坏特定类型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用通信线路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本罪行的实施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也就是说,只要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且年龄已达法定
责任年龄即可构成此
罪名。至于本罪行的主观心理状态则多以故意为主导因素,即
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破坏的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用通信线路,却基于某种个人动机如追求不法财富、发泄不当愤怒或带有明显敌意;然而他们依然坚决地进行这一行动,并对可能导致的危及其国防建设稳定性的结果持有期待或放任的态度。须明确的是,疏忽或过失并不导致构成本罪行。《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