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客体存在差异尽管两种罪行均对性自由权构成侵犯,然而,强奸罪所损害的乃是女性拒绝缔结性关系的自主决定权;
反之,强制
猥亵罪则损害了除了发生性关系之外的性权益的自愿选择,以及女性可能产生的性厌恶感、羞耻感乃至正常的性情感。
2、犯罪对象的界定并不相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锁定为女性群体,包括年满十四周岁及以上的妇女以及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但值得注意的是,男性并无法成为强奸罪的目标,这与我国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息息相关。
就涉及侵犯男性的行为而言,只能根据情况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反观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其涵盖范围较广,既包括年满十四周岁及以上的成年人,也包括对未满十四周岁的
未成年人进行的
猥亵行为,若对这些未成年人施加猥亵,则以猥亵儿童罪进行
处罚。
由此可见,强制猥亵罪并不局限于性别的区分,男女双方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犯罪的客观状况有所差异在强奸罪的客观状态下,犯罪分子常会采取
暴力、威胁等手段,使受害妇女处于难以抵抗或不知如何抵抗的境地,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当强奸罪得以实现时,其标志就是
行为人实际完成了性行为;
而针对强制猥亵罪来说,
犯罪行为主要是针对发生性关系以外的其他形式干扰他人性自由的行为。
另外需指出的是,强制猥亵罪的强制力度相较于强奸罪明显减弱,无需让受害者达到无法抵抗、不能抵抗或者不知如何抵抗的境地,例如现实生活中趁对方不备,突袭对女性胸部进行抚摸的行为,同样属于强制的范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