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选择前往民政部门进行
协议离婚手续时,最快可在提交申请之日的第31个自然日内完成整个
离婚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自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当日起,若有任何一方表示不愿继续履行
离婚程序,则有权在接下来的30天内在当地民政部门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即所谓的“30天冷静期”。
如上述
期限届满后,自第31天起至第60天之间,男女双方均须亲自前往民政部门办理领取
离婚证书的相关手续。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