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网络服务渎职罪的构成要素具体包括如下几个部分:首先,该两类
犯罪的行为主体皆为凡龄公民,并未有特殊身份要求;其次,它们所侵犯的均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数值底线——即客观存在的安全环境和隐私保护;再次,
从犯罪者的主观意识层面来看,他们必须是有意为之的,也就是说,他们在做这些事情时,心中是清楚自己在干什么且能够预见到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最后,如果我们将目光投向客观事件本身,就会发现这些行为通常都是在违反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基础上实施的,比如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属性进行任意篡改导致整个体系无法正常运转,而这种行为结果往往又极其严重,给社会或他人带来极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