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如出现以下任何一项
违章行为,都将被一次性记取12分罚款:
(一)饮酒之后仍坚持开车的;
(二)擅自将机动车交由无驾照的人员驾驶的;
(三)驾驶未经注册或没有车辆牌照的机动车的;
(四)私自挪用、转让以及转借方法来获取机动车牌照或驾照的;
(五)在车辆牌照、驾照上动手脚,故意涂抹、
伪造、冒充他人或者恶意使用已过期的机动车牌照、驾照的行为;
(六)驾驶车辆驶入禁止进入的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任意进行倒车、
逆行或者是跨越中央隔离带像新地方一样回头、弯腰行动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未按照规定停车的情况;
(九)当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事故时,停车并没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灯光和设立警示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除给予
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