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
犯罪活动的调查、拘禁、实施抓捕以及预审等环节,均由公安部门来依法进行。
在侦件审理过程中,检察官、
批准逮捕的决定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询、
公诉事宜则交由人民检察院全权遵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而
司法审判权责则由人
民法院承担。
除非有法律特殊规定,否则其他任何行政机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以上权利。
在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
拘留措施时,必须展示拘留许可证。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关押嫌疑人之后的24小时内履行例行讯问手续。
如若发现拘禁事由并不成立,应即刻解除嫌疑人的束缚并交付相应的释放凭证。《
刑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