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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程序是什么

在我国城市及乡镇的范围之内进行任何类型的建筑、结构构筑物、公共交通设施、管道网络以及其他各类工程项目,建设方即为此类项目的发起人或个体应当向当地市、县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是由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所指定的镇政府提交相关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申请。
如果未获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书以及不遵循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定而擅自进行建设的话,则应该由市甚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勒令其立即停工;
若有可能通过相应改正措施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不利影响时,应当限期整改,并且处以建设工程总投资金额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之间的罚款;
如未能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来消除影响,那么须限期拆除相关建筑,如果无法进行拆除操作,还需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同时施加罚款,罚款金额不得高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十。
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停工命令或者限期拆除的通知之后,如若相关方并不执行命令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话,建设地所在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有权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行拆除等强制手段来保证实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最新修订: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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