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主导执行机构为公安部门。
所谓“监外执行”,即是指
犯罪分子因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而临时改变
刑罚的执行地点与执行方法,将其执行于监狱之外的一种刑罚执行体制。
针对那些被裁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我们会采取社区矫治措施,由他们的居住地社区矫治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同时基层组织或罪犯原先所在的工作单位也需提供必要的协助与监督。
执行机关必须对这些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严格的管理与监督。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