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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什么部门的权利

批捕命令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定的权力之一。该项命令被视为中国人民检察院在审慎分析公安部门提交的关于批准逮捕某名涉嫌犯罪人员的请求及其相关卷宗与证据之后,得出重要犯罪事实已初步查明且依法应予以逮捕的情况下,经由其检察长亲手批准同意逮捕的书面决定。批准逮捕命令一经发出,便应当立即连同相应的案件卷宗材料送回到治安部门实施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最新修订: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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