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财产的分配问题,通常由夫妻双方进行友好商议并达成协议;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通过
法律诉讼途径要求分配。
人
民法院将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及顾及子女权益、女性健康权益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地予以裁决。
只有确认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方可被分割。
一般而言,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
工资报酬与奖金收入;
(二)生产及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收益范畴:
特指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实际得到或预期能够获得的经济效益;
(四)因
继承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资产;
(五)战后世人
家属获得的复员津贴、自主选择就业津贴等一次性津贴,其数额将由夫妻婚姻关系延续年数乘以年均费用换算而来;
(六)个人投资获利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上或应该享有的
住房补贴与
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或应得的
养老保险金及破产安置
补偿金。
在处理
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上,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
双方应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不得单方擅自做出决定。
(二)充分不因其收入相对较低而减少其份额。
在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事宜时,须充分切实保障她们的基本权利。
(三)优先考虑
未成年人抚养权及女性特殊权益。
如未能达成协商结果,需交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本着保障未成年人和女性能否得到全面、优先的关注与照顾。
(四)
补偿原则。
在一方在抚育孩子、照顾亲人、协力推动伴侣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无私奉献后,
离婚时有权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助的要求,并预期对方能予以满意回报。
(五)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