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列出了八种情节恶劣的情况:
(1)主导的拐卖妇女、儿童
犯罪团伙;
(2)身犯拐卖妇女、儿童案例三起或三起以上的罪犯;
(3)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性侵的罪犯;
(4)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从事色情服务乃至将这类妇女售予他人强迫从业的;
(5)为了谋取金钱利益,通过
暴力、威胁或是麻醉的手段来捆绑、劫持妇女、儿童的罪犯;
(6)目的在于获取婴幼儿进行贩卖的罪犯;
(7)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而导致受害者及
家属遭受重伤、甚至致死或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罪犯;
(8)将妇女、儿童非法转移至外国的罪犯。
本罪行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妇女、儿童的
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同时,本
刑罚仅针对妇女和儿童这两个群体展开打击。
在实际表现上,本罪行主要包含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引、中途转运这些环节,或者存在着偷盗婴幼儿的
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的法律解释,这里所说的“妇女”,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任何女性,不仅包括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妇女,还包括具有其他国家国籍以及无国籍的所有女性。
而“儿童”则特指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的男女
未成年人。
在拐骗这个概念中,是指利用欺骗、诱惑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带离原处,试图以此作为日后贩卖赚钱的行为。
绑架则指利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的手段,控制、劫持妇女、儿童并将他们控制在手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