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在民政局签署的
协议离婚手续,还是在法院进行的
诉讼离婚程序中,都需耗费约一个月的时间方能完成整个流程。
在此过程中,协议离婚环节首先需先拟定书面
离婚协议,待双方协商确认无异议后共同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提交申请后,尚需经过整整三十日的冷静期,待
期限届满后,方可领取
离婚证书,从而正式宣布
解除婚姻关系。
而在
诉讼离婚的情况下,请求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合法
证据与素材,以便法院能够依法予以审查
立案。
此外,该程序通常只适用于婚姻关系已经出现严重裂痕、即
感情破裂的确切证明的情形。
针对这种情况,
当事人除了需提交
民事起诉状(又称
离婚起诉状)外,还需要提供夫妻二人的有效
结婚证书、原告
身份证明文件及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资料。
如若涉及非首次提出的
离婚诉讼,请务必配套提供此前
司法机关在审理
离婚案件后依法做出的生效
判决书或
裁定书作为辅助参考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冷静期内未按期赴婚姻
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书,则其相应的
离婚申请将被视为取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