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公司或企业的
法人变更时,这并不能成为
借款人逃避还款义务的手段。
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各
法人皆配有独立自主的法人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应当秉持其全部财产对该法人承担的
债务负责到底。
值得注意的是,
法人单位亦无权通过变更其法定
代表人的方式去躲避债务。
新的法定代表人同样不可以债务并非出现在自身的任职时间区间为由,以此籍口推脱掉本应属于法人单位所背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
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