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成家立业的人士,亦有资格领养孩童,但须满足以下严苛的条件:
首先,必须是无子嗣或仅育有一名子女的人群;
其次,应具备扶养、教育以及保护被领养儿童的强大实力;
再次,个人身体应未染患在医学界视为不宜领养儿童之疾病;
还有,应无任何妨碍被领养儿童健康成长的法律罪行或不良纪录;
最后,领养申请者必须年满30岁。
值得注意的是,若无婚姻伴侣的人士欲领养异性子女,则领养人和被领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不应低于40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