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成排除妨碍这一法律概念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必须有被妨碍的标的物存在并由其所有人实际掌控;
其次,妨害行为必须是不当的,即并非基于合法权益或合理原因而实施;
再次,妨害人需通过占有之外的其他手段对权利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最后,该种损害行为须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对于标的物的所有人来说,他们不仅有权要求对方停止妨害行为,而且若因此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进一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