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我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和阐述:
首先,在一段婚姻关系尚未建立之前,任何一方所背负的
个人债务,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都不应当由债权者向对方的配偶进行追索,前提是无法证明该笔
债务与未来建立的家庭事务以及日常生活有着直接关联。
其次,当婚姻关系处于持
续期间时,如果其中一位配偶以他/她自己的名义所欠下的债务,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的义务。
但是,如果双方能够提供
证据表明,
债权人和
债务人曾经有过明确的协议,将这笔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排除在外。
同样地,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达成了关于各自财产所有权的书面协议,并且第三方知晓并同意这个约定,那么这笔债务也可以被排除在外。
最后,如果一方在承担了
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合法的理由认为另一方也应当分担部分或者全部的债务,那么他们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追偿要求。
同样地,如果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不幸离世,那么剩下的配偶仍然需要对这段时间内产生的共同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