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是否必须进行
婚前协议的公证呢?答案并非如此。
婚前财产协议并不以“公正”作为其生效的前置条件,而是仅仅依赖于协议本身内容的合法性、意思表达的真实性以及形式的完备性,因此,具备这些要素的婚前协议便具备了
法律效力。
婚前协议的定义较为明确,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双方为了确保未来婚姻生活的稳定和谐,而在婚前签署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婚前协议最为核心的目的在于为双方确定各自的财产与
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关键问题,从而避免在未来可能出现的
离婚或一方离世等情况下引发争议。
婚前协议的构成相对简洁明了,主要由时间、地点、缔约双方、约定财产范围,财产归属或分割方式等几个方面组成。
然而,其中最为关键的部分无疑是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可以选择将其全部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亦或是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种约定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当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时,若相对人知晓此约定,则应以夫或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