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超越其他车辆时所引起的交通事故之责任归属问题,我们将依据以下明确的标准做出判断:
首先,如果交通事故系由单方面
当事人的不当操作所引发,那么该方应被视为全责方;
其次,若交通事故涉及到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则需依照各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的诱发及过错程度的严重性进行审慎评估,并据此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乃至次要责任;
最后,在所有当事人均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我们会判定此次事故为交通
意外事件,各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