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因违反该法律而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自其收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5年之内,将不允许他们再次申请并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同时也不能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或是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务。
如果这些人员因为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惩罚,那么他们将会终生失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资格,并且也无法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