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挂名股东而言,若欲强制退出是不可行之举。
在现行情势之下,清理和退出
公司股权的事宜通常需与对应方进行深入协商,以便收购他们所持有的股份。
股东们有权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途径实现
股权的转让或在特定条件下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当涉及到向外转让股份时,股东有义务以
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有关其
股权转让的具体事项,并征询他们的同意意见。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