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乃指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人士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持有的他人之物转让至受让人手中。
若受让人在收到此物时真心实意且未发现转让行为存在恶意欺诈的情形,则该受让人可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原所有者则失去了对该物的所有权。
在此过程中,动产被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两类。
其中,占有委托物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然而,对于占有脱离物而言,却并不适用这一制度。
所谓占有脱离物,即并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真实意愿而丧失其占有权的物品,例如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以及隐藏物等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