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合同的签订,虽然从表面上看并不直接等同于对某种财产的持有或控制,然而实质上,它所承载和彰显的财产权益却不容忽视。
若债务合同被任意损毁、废弃,那么对于原本享有该合同盛载权利的债权人来说,无疑将失去其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进而使其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此类行为实属一种严重的财产侵占行径。
倘若债务人在明知自身负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仍肆意撕毁合同,以示拒绝履行,那么作为债权人,便有权向其提出违约之诉,并请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