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所图,超出相关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连续两次的催收以后,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仍然未予偿还的情况,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性质。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均可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之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