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情况下,其所引发的民事责任通常将由法人组织所承担。
然而,在此之前,分支机构亦可优先使用其累积的资产以化解相关责任压力,如若仍显不足,剩余部分的民事责任则会由法人全权负责。
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我们明确了分公司在民事责任方面的归属状态。
也就是说,分公司并无法独力承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所有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以及责任均需由隶属于它的公司来承担。
《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