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信用卡诈骗属于法定的公诉案件范畴,无法通过私人解决途径进行和解处理。
虽然银行作为此类案件的受害者而非诉讼方,没有权利撤销案件,但是若存在被害者的谅解书,便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然而,当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时(通常为本金十万元以下),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款项及利息,并且情节极为轻微,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的行为,应视为刑法第196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