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费的具体赔偿数额,应依据被害人实际误工时间以及其所承受的经济损失情况来确定。
其中,误工时间的衡量标准是由接受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予以确认。
若被害人因人身伤害而导致残疾,并且长期处于无法工作的状态,那么他(她)的误工时间可推算到定残之日的前一日。
对于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被害人而言,误工费的支付将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
然而,如果被害人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则需按照其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计算;
若被害人无法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可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与之相同或相似行业在过去一个年度内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