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对涉嫌
违法的人员进行不
起诉处理并不代表其将被撤销
公职身份。
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我们尚未掌握充分确凿的
犯罪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因此无法对其施加相应的法律惩罚。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此类情况的处理原则是“存在疑问即视为不存在”,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无法确定某项指控是否成立,那么我们就不能简单地判定该被告人为有罪,更不应采取任何形式的起诉行动。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