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危害
信用卡管理
犯罪案件的具体适用法则几个关键问题的解读》第六条款,如果持卡人为不可告人的独占目的,超过了设定限制或明确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且在经历过发卡行的两次催缴之后,仍然持续3个月不予偿还的行为,将被理解为
刑法第196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视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三)透支后
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
催收;
(四)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