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客体要素所影响和涉及到的领域是信用卡管理运作的正常秩序。
而具体的犯罪对象主要聚焦于与信用卡相关的详细信息资料。
关于客观要素的描述,可以明确地看出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种形式上:
采用隐秘手法来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或者用金钱或其他实质性的利益去交换同等的信息资料。
进一步而言,若个人或者组织违反相关法规条例,暗中提供其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也属于违法行为。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的“窃取”,是指通过各种秘密手段(例如偷看、拍照、复印以及运用高科技手段等)来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而“收买”则是指通过支付金钱或者提供物质利益的方式,从特定的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那里获得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最后,“非法提供”则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向外界公开合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在主体要素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普通大众。
至于主观要素,本罪的犯罪者通常具有明显的故意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