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的担保期限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当设立质权时,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一份明确的质押合同,该合同通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所担保的债权性质与金额大小;
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具体日期与期限;
所质押物件的准确描述及数量等相关信息;
以及质押担保的具体范畴;
质押物件实际交付的日期以及交付方式等细节。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