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人民检察院经过两次全面
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收集到新的有价值的
证据来证明
犯罪行为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尊重法律程序,慎重考虑并做出不
起诉的决策。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针对已经进行过二次
补充侦查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仍旧认定
证据不足以支持
公诉的,则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